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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中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红梅与邹平县三宝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王成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梅,邹平县三宝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王成忠,辛桂云,山东博奥实业有限公司,张汉波,邱丽,袁俊霞,山东博文集团有限公司,王文波,孙红霞,张淑霞,山东邹平博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成国,刘玉美,丁转,XX,王文东,邹平盛强贸易有限公司,李业强,李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中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梅。被执行人邹平县三宝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焦桥镇纪家村。法定代表人王成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成忠。被执行人辛桂云。被执行人山东博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焦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汉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汉波。被执行人邱丽。被执行人袁俊霞。被执行人山东博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韩店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文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文波。被执行人孙红霞。被执行人张淑霞。被执行人山东邹平博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焦桥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成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成国。被执行人刘玉美。被执行人丁转。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王文东,1988年10月1日。被执行人邹平盛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焦桥镇纪家村。法定代表人李业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业强。被执行人李翠霞。本院在执行王红梅与邹平县三宝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王成忠、辛桂云、山东博奥实业有限公司、张汉波、邱丽、袁俊霞、山东博文集团有限公司、王文波、孙红霞、张淑俊、山东邹平博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成国、刘玉美、丁转、XX、王文东、邹平盛强贸易有限公司、李业强、李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红梅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滨中民四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李然深审判员  曲新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