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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慈执民字第24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郑羽中、慈溪市维美广告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羽中,慈溪市维美广告有限公司,祝浩杰,孙莉娜,孙志明,孙科栋,叶爱莲,祝宝见,杨建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甬慈执民字第2432-2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国宁。委托代理人:江杰、张凯雨。被执行人:郑羽中(,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慈溪市维美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莉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祝浩杰(,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孙莉娜。被执行人:孙志明。被执行人:孙科栋。被执行人:叶爱莲。被执行人:祝宝见。被执行人:杨建芬。本院在执行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维美广告有限公司、郑羽中、祝浩杰、孙莉娜、孙志明、孙科栋、叶爱莲、祝宝见、杨建芬(2014)甬慈商初字第96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羽中名下的房地产正于另案处置,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上述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6170元,执行费580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4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