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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徐敬良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敬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877号罪犯徐敬良,���,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双流县人,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成铁刑初字第25第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敬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2011年4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2年10月9日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3年12月23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月30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徐敬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徐敬良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徐敬良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敬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获标准分129分。期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敬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敬��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至2017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胡 庆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