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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裴成军与朱双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承军,朱双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179-2号申请执行人裴承军,男,生于1975年,甘肃省民勤县。被执行人朱双寿,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承军与被执行人朱双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生效的(2012)民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将其法定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民勤县人民法院(2012)民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朱双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述全审判员  李登乾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文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