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舟登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盘峙同心船厂、王耀辉等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盘峙同心船厂,王耀辉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登字第9-2号申请人:舟山市定海盘峙同心船厂。法定代表人:乐国文。委托代理人:邵雪君。被申请人:王耀辉。申请人舟山市定海盘峙同心船厂因本院公告拍卖被申请人王耀辉所有的“金顺12”轮,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金顺12”轮船舶拍卖款中受偿船舶修理费73213元,并提供了(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舟山市定海盘峙同心船厂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舟山市定海盘峙同心船厂债权登记的申请。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王耀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童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余滨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