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行非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陇西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岁存土地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陇行非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陇西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72023151-X。法定代表人陈忠荣,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益民,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朱耀武,文峰镇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被执行人张岁存,男,汉族,1964年9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陇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陇土责(2013)第24号关于责令交出已征土地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实施陇西县文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文峰镇城镇总体规划,陇西县国土资源局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定西市人民政府(甘政国土发(2011)292号、定政国土建字(2011)30)用地批复,委托文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被执行人的土地在用地征收范围内,陇西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陇土责(2013)第24号关于责令交出已征土地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陇土责(2013)第24号关于责令交出已征土地的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 平审判员 祁宝忠审判员 郭延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如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