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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216号原告:陈某,女,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杨某,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梦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