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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铜鼓县和谐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游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鼓县和谐汽运有限公司,游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94号原告:铜鼓县和谐汽运有限公司,住址:铜鼓县茶山林场服务大楼。法定代表人:喻协,该公司经理。被告:游某某,男,汉族,福建省南靖县人,住址:福建省南靖县和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鼓县和谐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游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铜鼓县和谐汽运有限公司以已和被告游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游某某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铜鼓县和谐汽运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鼓县和谐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游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铜鼓县和谐汽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红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景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