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柴茂寿与陈天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茂寿,陈天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701号原告:柴茂寿。被告:陈天申。本院在审理原告柴茂寿与被告陈天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茂寿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茂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柴茂寿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