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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柴茂寿与陈天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茂寿,陈天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701号原告:柴茂寿。被告:陈天申。本院在审理原告柴茂寿与被告陈天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茂寿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茂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柴茂寿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