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晓英与剑阁县下寺镇珠峰电动车销售与维修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英,剑阁县下寺镇珠峰电动车销售与维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徐晓英,女,生于1971年10月1日。被执行人剑阁县下寺镇珠峰电动车销售与维修部。负责人叶超,男,生于1988年4月21日,汉族,住剑阁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阁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徐晓英申请执行剑阁县下寺镇珠峰电动车销售与维修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剑阁县下寺镇珠峰电动车销售与维修部的银行存款73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颜继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民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