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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青州市基础工程公司与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基础工程公司,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622号原告青州市基础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学智,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彩虹、丁昌杰,该公司职工。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继杰,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青州市基础工程公司诉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171元,减半收取50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