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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施正与阮怀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正,阮怀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14-1号原告:施正,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方树华。被告:阮怀柱,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施正申请解除对担保人房产的查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方树华名下位于繁华大道房产一套的查封(合包字××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