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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立维、曾双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立维、曾双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82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李立维、曾双花,安徽省广德县人。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立维、曾双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153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出具书面结案说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来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