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魏成友与刘德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成友,刘德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542号原告魏成友,男,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被告刘德成,男,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成友诉被告刘德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成友于2015年7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成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成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成友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