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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魏成友与刘德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成友,刘德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542号原告魏成友,男,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被告刘德成,男,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成友诉被告刘德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成友于2015年7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成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成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成友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