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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786号原告姚某,女。委托代理人狄传珍,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关霖,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何承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 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