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应峰与郑州简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峰,郑州简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80号原告李应峰,男,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告郑州简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占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峰与被告郑州简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应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应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岳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