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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249号原告唐某某,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谭某某,女,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信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