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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二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潘智国与潘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智国,潘顺平,张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二初字第399号申请人潘智国,男,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潘顺平,男,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张玉凤,女,汉族,个体户。申请人潘智国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潘顺平、张玉凤存款4000000元,并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潘智国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顺平、张玉凤存款4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忠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