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二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潘智国与潘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智国,潘顺平,张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二初字第399号申请人潘智国,男,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潘顺平,男,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张玉凤,女,汉族,个体户。申请人潘智国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潘顺平、张玉凤存款4000000元,并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潘智国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顺平、张玉凤存款4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忠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