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8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继翔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天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翔,黑龙江省天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893-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继翔,,男,1980年6月25日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天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西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连滨,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连庄,,男,1961年2月7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天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5)呼民一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李继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天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25,83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标的522,342.00元,并已履行20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雨波审++判++员+++张松柏审++判++员+++肖志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陈良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