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3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商行与薛文忠、李孝忠、李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文忠,李孝忠,李成,薛海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969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负责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艳鹏,该公司员工。被告薛文忠,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被告李孝忠,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被告李成,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被告薛海胜,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文忠、李孝忠、李成、薛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住所地无法向四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经查找该四被告均不在以上住所地。本院依法要求原告提供四被告的具体住所地,原告亦无法提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惠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