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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终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吕向峰与肖朋松、何德坤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朋松,吕向峰,何德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终字第00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朋松,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向峰,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审被告:何德坤,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上诉人肖朋松不服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阜阳市颍州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之一何德坤的住所地位于阜阳市颍东区,故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项 民代理审判员  刘丹丹代理审判员  白艳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明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