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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三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203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以给被告李某某一次改正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审判长  张海涛审判员  宋民安审判员  伊乐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