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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淅荆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书奎诉商南伟青矿业有限公司、刘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奎,商南伟青矿业有限公司,刘吉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淅荆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刘书奎,男,汉族,生于1963年。委托代理人:刘勇,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南伟青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梦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吉清,男,汉族,生于1965年。委托代理人:翟晓明,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奎诉被告商南伟青矿业有限公司、刘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共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原告刘书奎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汪新法人民陪审员  左建军人民陪审员  史宏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