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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凯迈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重庆凯迈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011号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高志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毅,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凯迈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黄新。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凯迈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凯迈轮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保全费1195元,共计2720元,由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娜代理审判员 于 磊人民陪审员 谢再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