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2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林国潮、林涛、谈琴笑与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国潮,林涛,谈琴笑,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2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国潮。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涛。上诉人(原审被告)谈琴笑。上述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友双,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星泰,系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林国潮、林涛、谈琴笑因与被上诉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3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38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已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815元,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退还上诉人林国潮、林涛、谈琴笑。审 判 长 何豪杰代理审判员 张芳芳代理审判员 邓 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文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