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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刑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吴教良���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教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刑执字第610号罪犯吴教良。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三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信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教良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6000元,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13次、单项表扬奖励2次,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本院认为,罪犯吴教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教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代理审判员  蔡明栋代理审判员  徐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文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