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金福与被告赵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福,赵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赵 金 福 与 被 告 赵 光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762号原告:赵金福,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赵光,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福与被告赵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福撤回对被告赵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退回原告人民币25元。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健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