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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金福与被告赵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福,赵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赵 金 福 与 被 告 赵 光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762号原告:赵金福,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赵光,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福与被告赵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福撤回对被告赵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退回原告人民币25元。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健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