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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柳爱民诉柳福财、第三人庄浪县水洛镇新光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爱民,柳福财,庄浪县水洛镇新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364号原告柳爱民,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20日。被告柳福财,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25日。第三人庄浪县水洛镇新光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庄浪县水洛镇新光村。法人代表柳满怀,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爱民与被告柳福财、第三人庄浪县水洛镇新光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爱民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稳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淑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