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四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姜辉与张爱平、张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爱平,姜辉,张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四终字第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平。委托代理人:邢志军,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辉。委托代理人:马晓君,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东梅,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新芳。上诉人张爱平因与被上诉人姜辉、原审被告张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威高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爱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爱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爱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上诉人张爱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芳代理审判员 于 晶代理审判员 葛俊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丛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