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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民一终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西吕梁离石永宁煤业有限公司与乙公司、吕梁永宁煤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甲公司,乙公司,吕梁永宁煤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王秀龙,矿长。委托代理人崔利明,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强强,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开发区振兴路。法定代表人靳慧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丰溪,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蕊屏,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吕梁永宁煤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李新民。上诉人山西吕梁离石永宁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乙公司、原审被告吕梁永宁煤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二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吕梁离石永宁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西吕梁离石永宁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西吕梁离石永宁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76元,减半收取3288元由上诉人山西吕梁离石永宁煤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海强审判员  潘 文审判员  马秀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利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