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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6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孙南平与沙坪坝区渝兴家具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南平,沙坪坝区渝兴家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897号原告孙南平,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职务不不详,住四川省乐山市。委托代理人王晓洪,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沙坪坝区渝兴家具厂,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刚村朱家湾村,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业主唐勇,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住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南平与被告沙坪坝区渝兴家具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孙南平于2015年7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南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南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丹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