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广辉与被执行人靳玉娟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广辉,靳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崔广辉,男,住隆化县。被申请人靳玉娟,女,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崔广辉与被执行人靳玉娟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广辉于2015年6月10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靳玉娟履行给付3.290921万元的义务,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审 判 员 张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