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操天勇与高继斌、高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天勇,高继斌,高灏,东莞市源林木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226-1号原告:操天勇,男,汉族,1975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许建军,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继斌,男,汉族,1968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委托代理人:代朝勇,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灏,男,汉族,1990年11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被告:东莞市源林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新塘村工业区马蹄岗加油站斜对面。组织机构代码为555627835。法定代表人:高继斌。本院受理原告操天勇诉被告高继斌、高灏、东莞市源林木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高继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借条上的公章是由原告本人加盖,被告东莞市源林木器有限公司没有向原告借款,而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高继斌住所地是湖北省安陆市,故本案应由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东莞市源林木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东莞市,为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司法管辖权。被告高继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高继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高继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泽林代理审判员 黄方圆人民陪审员 黎仲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洁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