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庞晓蕾与西峡县天宇冶金保护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晓蕾,西峡县天宇冶金保护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庞晓蕾,女。被执行人:西峡县天宇冶金保护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蒙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庞晓蕾与西峡县天宇冶金保护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西峡县天宇冶金保护材料有限公司相关联公司民事案件正在审理,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正在侦查期间,该公司财产状况无法确定,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双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待本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晓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