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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孙宝清诉刘江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清,刘江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163号原告:孙宝清,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刘和文,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飞,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江超,男,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负责人:贾先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清诉被告刘江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宝清向本院提出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先行向其支付医疗费用的先于执行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宝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向孙宝清先行支付交强险限额内保险理赔款50000元(户名:怀宁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宁县支行,账号:1XX1)。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杰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之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