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272号原告:陈某甲,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郭华代,福清市海口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乙,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高丽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林显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