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5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黄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524号原告胡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尧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