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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百民申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桂艳与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那毕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桂艳,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那毕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百民申字第4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桂艳,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那毕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那毕村。代表人李孟康,该组组长。申请再审人李桂艳因与被申请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那毕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李桂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李桂艳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李桂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 玲代理审判员  许彩乐代理审判员  韦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心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