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雨欣与被告孙国庆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雨欣,孙国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218号原告:陈雨欣,前郭县人,住吉林省。法定代理人:白艳平,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系原告母亲。被告:孙国庆,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法定代理人:孙洪涛,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系被告父亲。法定代理人:苏宁,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系被告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雨欣与被告孙国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雨欣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雨欣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金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