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民抗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彭卫红、徐秀珍与被申诉人王如宝、彭秀清房屋买卖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卫红,徐秀珍,王如宝,彭秀清,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抗字第00001号抗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彭卫红,女。申诉人(原审原告):徐秀珍,女。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如宝,男。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彭秀清,女。申诉人彭卫红、徐秀珍与被申诉人王如宝、彭秀清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宁强县人民法院(2011)宁商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汉检民(行)监[2014]61070000025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宁强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庞军权审 判 员 孙蕊莲代理审判员 肖 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璟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