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波与王鸿越、刘海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王泓越,刘海兰,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059号申请人刘波,男。被执行人王泓越,男。被执行人刘海兰,女,系王泓越之妻。被执行人XX,女,系王泓越之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王鸿越、刘海兰、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281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波于2015年7月12日因被执行人王鸿越、刘海兰、XX下落不明,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刘波在申请执行时效二年内,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斌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