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凯润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与杨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凯润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杨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尚民初字第351号原告张家口市凯润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高新区高庙审计局对面化工局楼一单元103。法定代表人陈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敬敬,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杨润。委托代理人罗国栋,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凯润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市凯润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凯润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凯润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张家口市凯润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边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廷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