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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伊尔番·尼亚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2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318号负责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文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职员。委托代理人:雷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职员。被告:伊尔番·尼亚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伊尔番·尼亚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伊尔番·尼亚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撤回对被告伊尔番·尼亚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负担。审 判 长 古力买热木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人民陪审员 张 慧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米 热 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