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与被告谢某、榆林市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谢某,榆林市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423号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被告谢某。被告榆林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与被告谢某、榆林市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榆林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撤回对被告谢某、榆林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80元,退还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审 判 长 朱爱琳审 判 员 李长鹏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梦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