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长春七星农机有限公司与李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七星农机有限公司,李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083号原告长春七星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振庆,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广军,榆树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光,50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七星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晓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