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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马献伟与刘春凤、刘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献伟,刘春凤,刘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再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马献伟,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山省寿兴市人,新疆美克化工职工,现住库尔勒市。被申请人刘春凤(原审原告),女,汉族,1974年1月26日出生,河南省尉氏县人,个体,现住新疆尉犁县。委托代理人邓梅,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春香,女,汉族,1977年8月7日出生,河南省尉氏县人,无业,现住库尔勒市。申请再审人马献伟因与被申请人刘春凤、被申请人刘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本院(2114)库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库民申字第7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马献伟对原审认定被申请人刘春香于2013年11月5日从被申请人刘春凤处借20000元,该借款产生其与被申请人刘春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被申请人刘春香治病的费用支出,应由其和被申请人刘春香共同清偿,故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马献伟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已的权力,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马献伟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   晓   鸿审判员 迪力努尔·木合依提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强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