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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16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西沃顺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百色融通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674-1号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大厦13楼南面。法定代表人:陈婷。被告广西沃顺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31号高新苑42栋3单元501号房。法定代表人:丁士勋。被告百色融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城北二路麒麟巷1号麒麟山水家园31幢一层。法定代表人:向俊。被告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新兴路体育广场南侧。法定代表人:丁俊杰。被告丁磊。被告丁士勋。被告卢媛。被告黄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沃顺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百色融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丁磊、丁士勋、卢媛、黄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沃顺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百色融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丁磊、丁士勋、卢媛、黄剑名下价值人民币19982277元的财产,担保人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广西沃顺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百色融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丁磊、丁士勋、卢媛、黄剑名下价值人民币19982277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 莉审 判 员  郭慧敏代理审判员  陈春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