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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董艳萍与卢妙珍、李六龙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艳萍,卢妙珍,李六龙,李益超,洛阳艺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117号申请人:董艳萍。被申请人:卢妙珍。被申请人:李六龙,系被申请人卢妙珍的配偶。被申请人:李益超,系被申请人卢妙珍的儿子。被申请人:洛阳艺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莲庄乡四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亚婷。申请人董艳萍因与被申请人卢妙珍、李六龙、李益超、洛阳艺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一案,申请人董艳萍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卢妙珍、李六龙、李益超、洛阳艺超服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艳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董艳萍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北水榭景园9幢120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查封担保人董艳萍名下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解放路56号TODAY新都汇00幢3-113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洛市房权证(2008)字第X4304**号的房产;查封担保人董艳萍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北水榭景园6幢4-401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洛市房权证(2007)字第X3891**号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卢妙珍、李六龙、李益超、洛阳艺超服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 强审判员 刘红坡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