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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朱丁善、陈凤英与杨劲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丁善,陈凤英,杨劲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140号原告朱丁善。原告陈凤英。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彭艳。被告杨劲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丁善、陈凤英诉被告杨劲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丁善、陈凤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丁善、陈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朱丁善、陈凤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卫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书 记 员  苏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