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朱丁善、陈凤英与杨劲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丁善,陈凤英,杨劲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140号原告朱丁善。原告陈凤英。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彭艳。被告杨劲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丁善、陈凤英诉被告杨劲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丁善、陈凤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丁善、陈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朱丁善、陈凤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卫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书 记 员 苏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