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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15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丁福兴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福兴,太仓东港安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522-1号申请执行人丁福兴。被执行人太仓东港安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丁福兴向本院��请强制执行(2013)太民初字第04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太仓东港安臣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1522号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太仓东港安臣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34.77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帐号:32×××2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宇扬 百度搜索“”